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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3 16:4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制订和调整;负责军工行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供电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

 ()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使用登记;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气、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

六、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除外)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八、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九、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工作,协同做好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给、排水,燃气,路灯,以及市政、环卫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依法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可能产生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负责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

十五、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六、市农机局: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农林局:负责全市农林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进口废物初审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十九、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开采的规划,制订、并实施矿山企业的关闭及修复性开采计划;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二十三、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二十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五、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各地区、各部门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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