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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5 15: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执法权力清单、执法行业领域、执法人员名单;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执法程序及流程图;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信息,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六) 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条  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对上述公开内容应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各部门配合,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对外公开。

  第四条  执法信息公开的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属于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信息资料,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

  (三)属于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资料,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五条  执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第二条第(六)(七)项的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制度第二条第(二)(三)(五)项的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四)各业务处室(含监察支队)负责由本部门承办的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中除行政许可外的执法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负责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相关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策法规处汇总公开。

  第六条  执法信息公开的载体:

  (一)本局网站设立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执法工作相关信息;

  (二)运用公告栏、电子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部分信息。

  第七条  对于已公开的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决定,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部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于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载体上删除。

  第八条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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