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茂鑫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时间:2020-01-13 16:35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004
- 发文日期
- 2020-01-13
- 公开日期
- 2020-01-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该单位未与无锡德锐宝凿岩钎具制造有限公司、何明(自然人)和符中学(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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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根据局工作部署,市应急局局长周爱明带领局基础处、支队执法人员和专家赴经开区对“厂中厂”开展突击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闲置厂房出租给无锡德锐宝凿岩钎具制造有限公司、何明(自然人)和符中学(自然人)使用,但该单位未与无锡德锐宝凿岩钎具制造有限公司、何明(自然人)和符中学(自然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单位未与无锡德锐宝凿岩钎具制造有限公司、何明(自然人)和符中学(自然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未与无锡德锐宝凿岩钎具制造有限公司、何明(自然人)和符中学(自然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