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的公告
时间:2020-01-23 13:36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023
- 发文日期
- 2020-01-23
- 公开日期
- 2020-01-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纪检,行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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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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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液氨储罐区的1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事故应急池、6只液氨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事故应急池、6只液氨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8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应急支三责改〔2019〕080802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9月7日前整改完毕,鉴于该单位共有7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液氨储罐区的1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8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应急支三责改〔2019〕080802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9月7日前整改完毕,鉴于该单位共有1只可燃气体报警器损坏,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