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新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的公告
时间:2020-01-23 15:39 来源: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027
- 发文日期
- 2020-01-23
- 公开日期
- 2020-01-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19年8月26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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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将危险化学品(丙烷)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
未将危险化学品(丙烷)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陆万元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处陆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