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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罚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0-05-08 16: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这两类违法行为在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屡见不鲜。

  为避免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企业反复出现,近日,宜兴市应急局向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企业挥下了执法“利剑”。

  无锡市广宇化工厂

  宜兴市元华化工有限公司

  这两家企业均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分别对两家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高晶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在车间2内堆放有浓度为26%的氨水680瓶(3kg/瓶)、氢氧化钾35袋(25kg/袋)和氢氧化钠35袋(25kg/袋),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氨水(序号35)、氢氧化钾(序号1667)、氢氧化钠(序号1669),上述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另外,企业还存在乙类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了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锡市金虹制漆有限公司

  该企业未将酚醛树脂(属于危化品目录序号2828项)186桶(每桶180公斤)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了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鹏程化工厂

  企业仓库内存有12桶异丙醇(危化品目录序号:111),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在专用仓库。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应急局提醒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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