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今日值班值班领导 : 徐孝力 值班长 : 范磊 值班员 : 王小刚值班电话82751110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权责及监管信息

关于江阴市海华铝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的公告

时间:2020-08-14 16:27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0-00148
发文日期
2020-08-14
公开日期
2020-08-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开具了...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江阴市海华铝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应急责改〔2020〕168号),责令江阴市海华铝业有限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20年8月14日前整改完毕,鉴于江阴市海华铝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决定对江阴市海华铝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8750.00)的罚款。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