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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的公告

时间:2020-08-14 16:34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0-00149
发文日期
2020-08-14
公开日期
2020-08-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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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8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应急责改〔2020〕170号),责令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20年8月14日前整改完毕,鉴于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8人,决定对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罚款。

  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锡)应急责改〔2020〕170号),责令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20年8月14日前整改完毕,鉴于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决定对江苏裕晟铝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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