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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也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的公告

时间:2020-08-25 16:52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0-00161
发文日期
2020-08-25
公开日期
2020-08-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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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39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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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39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鉴于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39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拟对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38750.00)的罚款。

  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鉴于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拟对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462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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