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冯桂岗未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的公告
时间:2020-09-02 09:52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172
- 发文日期
- 2020-09-02
- 公开日期
- 2020-09-0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0年7月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张家里的一处塑料粒子及粉碎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无照进行生产活动近5年时间,生产现场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开展任何安全生产活动,不具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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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张家里的一处塑料粒子及粉碎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无照进行生产活动近5年时间,生产现场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开展任何安全生产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调查发现,冯桂岗作为小作坊个人投资人从未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冯桂岗未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依据以上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责令冯桂岗生产经营场所立即停止作业,决定对冯桂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6125.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