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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陆新晓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案的公告

时间:2020-09-21 10:56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0-00178
发文日期
2020-09-21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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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电房、铸造车间浇注平台未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铸造车间浇注平台接地桩电阻、部分压缩空气储气罐安全阀、制芯机气包安全阀未检测,浇注机外壳无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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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电房、铸造车间浇注平台未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铸造车间浇注平台接地桩电阻、部分压缩空气储气罐安全阀、制芯机气包安全阀未检测,浇注机外壳无接地(零)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对时效炉、浇注平台下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陆新晓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是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陆新晓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鉴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决定对陆新晓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元整(¥92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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