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喜洋洋烟花综合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的公告
时间:2020-05-25 11:00 来源: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226
- 发文日期
- 2020-05-25
- 公开日期
- 2020-05-2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行政,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0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计划对无锡喜洋洋烟花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无锡喜洋洋烟花综合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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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计划对无锡喜洋洋烟花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无锡喜洋洋烟花综合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中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自由裁量“三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10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