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稼宝药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的公告
时间:2020-06-10 11:07 来源: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227
- 发文日期
- 2020-06-10
- 公开日期
- 2020-06-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0年3月25日,我局根据复工复产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对无锡市稼宝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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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我局根据复工复产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对无锡市稼宝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中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自由裁量“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陆万伍仟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