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锡市伟君造粒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案的公告
时间:2020-12-31 13:44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0-00242 | 发文日期 | 2020-12-31 | 公开日期 | 2020-12-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2020年7月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张家里的一处塑料粒子及粉碎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无照进行生产活动近5年时间,生产现场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开展任何安全生产活动,不具备安全... |
2020年7月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张家里的一处塑料粒子及粉碎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无照进行生产活动近5年时间,生产现场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开展任何安全生产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调查发现,无锡市伟君造粒厂自2016年5月起将位于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张家里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冯桂岗)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伟君造粒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00.00),共计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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