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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案的处罚公告

时间:2021-01-19 10:14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1-00005
发文日期
2021-01-19
公开日期
2021-01-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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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0年12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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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的行政处罚。

  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河淳建筑装饰制品(无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387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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