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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1.5”一般燃气泄漏火灾事故处罚的公告

时间:2021-09-01 11:05    来源: 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1-00164
发文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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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对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1.5”一般燃气泄漏火灾事故处罚的公告     2021年1月5日下午13时24分,位于胡埭镇胡埭路的无锡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双封双堵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天然气管道泄漏后的火灾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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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1.5”一般燃气泄漏火灾事故处罚的公告

  2021年1月5日下午13时24分,位于胡埭镇胡埭路的无锡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双封双堵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天然气管道泄漏后的火灾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江苏省天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力、措施不严,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

  无锡华润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应急处置管理不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天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部对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安全监理不力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肆拾叁元整(¥66,843.00)的行政处罚。

  无锡华润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雪平,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部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且组织开展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贰佰陆拾叁元柒角玖分整(¥100263.79)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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