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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铁腕整治“厂中厂”乱象!

发布时间:2023-02-07 10: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其他主体利用承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厂中厂”由于主体不明晰、责任不明、隐蔽性强、易发事故,存在严重的消防、生产安全隐患,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难点。为进一步加强“厂中厂”专项整治,以更大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新吴区应急管理局重拳出击,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厂中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推动形成“震慑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进一步提升“厂中厂”专项执法行动社会影响力。现将一批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无锡流体技术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在无锡地区的子公司,该公司目前租用新吴区锡新二路9号宋桥实业园区厂房从事生产。2022年9月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无锡流体技术分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及初次安全培训记录,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无锡流体技术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无锡流体技术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无锡流体技术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煜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目前租用新吴区新辉环路21号爱芯科微工业园厂房从事生产。2022年7月2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煜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除尘室内设置有 1台脉冲布袋滤尘器,用于收集生产产生的涉爆粉尘。但上述除尘系统未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因此该单位除尘系统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无锡煜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无锡煜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无锡纬隆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起租赁无锡天兴办公耗材有限公司约1200平方米厂房从事机械加工生产。2022年7月2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纬隆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区域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的油漆涂料喷涂作业,属于易燃易爆场所,但喷漆区域的电气接线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可燃气体探头设置位置过高;喷漆排气系统和抛丸机的排气系统相互连通;喷漆的废气管道通过熔融金属车间;喷漆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设置阻火器、压差监测、降温、温度监测等控制措施;喷涂作业场所使用铁质发火工具,化学品无MSDS,无标识。

  无锡纬隆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无锡纬隆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锡云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起租用位于鸿祥路34号的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约700平方米厂房从事机械设备零部件的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8月15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云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安全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多项隐患:特种作业人员吴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生产作业现场装配车间西北侧墙上1只壁挂式配电盒下孔洞未封堵;装配车间北侧中部1只壁挂式配电盒上下孔洞均未封堵,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的跨接线断开,装配车间北侧中部1台砂轮机左侧挡屑板和左侧托架缺失,且砂轮机开口朝外,装配车间1只移动多孔插座经电源极性检测器检测显示:“缺地线”,装配车间东侧门口处2只丙烷钢瓶未采取防翻倒措施,焊接车间南侧1台电焊机未接地,焊接车间南侧门口处1只电风扇用电线路破损且使用两极插头等事故隐患。无锡云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以上事故隐患。

  无锡云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无锡云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约700平方米)出租给无锡云天溢禾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约定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9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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