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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堵塞、占用”,请让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发布时间:2023-02-15 16: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日常生产活动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的虽然设置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或者未保持畅通,个别单位甚至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就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后果不堪设想。现对宜兴市4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执法人员对江苏文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职工进行高处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8.5万元、对其总经理王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堵塞,未保持畅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未对分包作业相应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行为,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4.8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作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执法人员对江苏森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车间出口被堵塞,未设置明显疏散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喷漆房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6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盛某某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甲类仓库内物料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蒋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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