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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生命通道”,拒绝“拦路虎”!

发布时间:2023-02-18 16:1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生命通道”事关企业正常运行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通报两起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2年12月5日,江阴市祝塘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江阴市文林美宏服装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生产车间东西向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12月14日,江阴市祝塘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江阴市佳怡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徐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认真吸取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和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事故。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生命通道”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排查范围:凡从业人数100人以上,从事服装服饰、文教娱乐用品、塑料制品、食品、电动助力车生产、家具木材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凡现有同一时间同一生产经营单元内容纳30人以上的上述类型企业,须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各地要加强监管、摸清底数、组织抽查。

  排查重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食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好有效,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是否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是否被占用、堵塞;企业厂房、库房、食堂、员工集体宿舍等场所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是否违规存在“三合一”现象;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是否对防火设备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维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厂中厂”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是否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组织进行针对性消防演练;企业应是否执行《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锡应急规〔2021〕3号)、《江阴市工贸企业规范动火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做到人员持证,作业审批,器材齐全;企业是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安全技能培训,是否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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