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何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仍有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注重经济效益,不关注安全生产,对安全管理持敷衍侥幸的态度。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现通报近期查处的3起“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希望企业主要负责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案例一:江阴市申港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进行行车维护作业时,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作业过程中未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绳,现场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此外,还存在未在氧气、乙炔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另经调查,该单位就维修桥式起重机业务未与河南省兴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江阴市申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华权有色炉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阴市周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盛伟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定型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消火栓周围堆放杂物、车间旁厂区通道上物料堆放过高、车间旁通道处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内部回用污水池栏杆部分缺失等问题隐患,打包间旁地面有烟头、存在吸烟现象。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牢记自身职责,抓好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