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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险作业审批与监护不得麻痹大意!

发布时间:2023-03-29 15:3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案件回顾:2022年11月28日,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中骐石化装备(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职工正在高度大于3.5米高空的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复查时,该公司已对涉及高空危险作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防护带等相关安全防护设备,专门划定高空作业安全区域并明确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的人员和责任。

  检查时员工正在高度大于3.5米高空的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复查时员工正系着安全带在高处焊接作业,旁边有专人监督指挥。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并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警示:为规范企业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的都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给具体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告知手续,尤其是涉及到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高处作业稍有麻痹大意就容易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案件启示:在进行危险作业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危险作业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根据危险作业场所空间布局划定设置专门的安全区域,同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如发现危险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时,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这是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前提。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增加企业效益;生产必须安全,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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