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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与员工宿舍楼保持安全距离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8 10:0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谨以此案提醒广大企业,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是一体之两翼,抓安全生产就是抓经济效益,只有高水平的安全才能保障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案件回顾:接群众举报,无锡市金龙锻造有限公司丙烷使用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11月4日,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和钱桥街道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加热炉燃气汇流排间使用、存放了17瓶50Kg装商品液化丙烷(另一名称为液化石油气;经换算,总容积共约1.7m³),与该汇流排间贴墙而建的就是该公司的员工宿舍楼,楼内居住了5名员工。该公司使用危化品未执行国家标准,汇流排间和宿舍楼共用1堵墙未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将宿舍楼内员工撤离、该宿舍楼暂时停止人员入住,并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7.0.4  当瓶组气体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现场共17瓶商品液化丙烷总容积共约1.7m³,适用7.0.4中附表中规定,与员工宿舍不少于10米。

  风险警示:商品丙烷,易燃气体,闪点为-104℃,爆炸浓度范围2.1%--9.5%,引燃温度450℃。

  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明火和静电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引燃气瓶、爆炸;燃烧爆炸会引起近处宿舍楼火灾、坍塌等次生危害,极度危险。

  人体危害:人员吸入会麻醉、意识丧失,极高浓度时可致人窒息死亡。

  (以上风险警示主要摘自于商品丙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英文缩写为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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