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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实施 无锡市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8 10: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一:5月15日,根据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企业驻点执法分队行动方案》,无锡市应急执法局联合锡山区东港镇应急管理局对无锡海逵钢品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抽查,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李某华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案例二:5月15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药化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孙某、蒋某波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案例三:5月15日,在宜兴市“厂中厂”安全整治行动中,宜兴环科园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中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陈某新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案例四:5月15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惠山区堰桥街道执法人员对无锡传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龙某艳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处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针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的现场决定,并拟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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