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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6 15: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一:5月16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天宇涂层钢带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已与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案例二:5月16日,根据专项执法计划安排,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浩大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案例三:5月18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安排,经开区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江南灯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理结果:针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安全提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总能发现部分出租方(房东)忽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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