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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案例!无证上岗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3-11-16 16: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也大。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且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专项执法时,全市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证件超期等问题进行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宜兴市3起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8月24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格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进行氩弧焊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格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8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雪良恒昌机械有限公司万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后未复审,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1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宜兴市雪良恒昌机械有限公司万石分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10月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雪浪冷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从事电焊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无锡雪浪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更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任何侥幸心理,对无证上岗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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