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或占用“生命通道”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3-12-13 10: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通报江阴市3起“生命通道”未设置明显标识、未保持畅通被“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3年11月2日,江阴市城东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盛达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一处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9月26日,江阴市周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紧急疏散出口封闭、未保持常开状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10月10日,江阴市周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久发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南面仓库紧急疏散出口封闭、未保持常开状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