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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违法典型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4-01-09 16: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全面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落地见效,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企业外包外租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相关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现公布宜兴市3起典型案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例关键词: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023年11月20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有8家承租企业,该单位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且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吴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关键词: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10月13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拓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到位,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拓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总经理谢某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关键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年11月1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山水罐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出租方宜兴市山水罐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宜兴市山水罐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7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钟某某作出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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