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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业无证上岗,罚!

发布时间:2024-02-26 14: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深刻汲取近期违规动火作业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强化警示教育,防范事故发生,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通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2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执法案例,望广大生产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3年11月1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市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焊接区1名从业人员鲍某浩正在操作火焰焊割机进行融化切割作业。经查询,鲍某浩于2019年1月7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复审日期为2022年1月7日,但鲍某浩至检查时仍未完成复审。
       处理结果:无锡市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鲍某明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1月7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麦迪尔液压工程成套设备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焊接区1名从业人员童某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查询,童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无锡麦迪尔液压工程成套设备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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