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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

发布时间:2024-02-29 14:1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全市百日冬季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聚焦“两易一密一新”四类场所,盯紧盯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曝光江阴市两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3年12月6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华晓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属于纺织企业,现有从业人员194名,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排办公室后勤经理徐某及销售部员工周某兼职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合并罚款人民币8.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20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瑞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属于机械铸造企业,现有从业人员180名,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排财务部门员工杨某及生产部门机修工周某兼职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合并罚款人民币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提示: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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