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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履职不到位,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4-04-02 14: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案件经过:2024年1月3日,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卫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员工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在进行焊接作业。同时还发现该单位总经理谢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和负责人谢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处罚档次判定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特种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企业嫌培训麻烦,加之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不愿让相应的作业人员去参加培训拿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能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导致作业风险加大,易发生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保险公司通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纳入保险范围,如果未经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参与作业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因此,在此奉劝广大存在特种作业岗位的企业,务必使用有证人员从事相应作业,无证人员在取得相应证件后再作业,莫要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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