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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租而不管,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7 14: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水平,我市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力整治“厂中厂”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现曝光江阴市3起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3年11月3日,江阴市祝塘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高顺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无锡市腾盛玻璃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14日,江阴市徐霞客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璜塘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江阴市顺加鑫机械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葛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12月14日,江阴市青阳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圣仕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江阴市永祥塑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倪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厂房绝不能“一租了之”“十不准”和“十务必”是底线!出租方、承租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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