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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罚!

发布时间:2025-05-21 09:4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危险化学品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一类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曝光新吴区1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安全管理,莫要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基本案情:2025年1月8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国涛钨铼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间办公室存储647瓶盐酸(每瓶500ml),现场未采取防腐蚀、防渗漏处理,未设置洗眼器,未设置温湿度计及记录库房温湿度,存在泄漏腐蚀性风险,不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4.1.1条、第4.3.3条、第6.1.1条的规定;粉末车间一台还原炉氢气进气管道使用橡胶软管,存在泄漏引起火灾爆炸风险,不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4条的规定;氢气气瓶间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可移动门上,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2条的规定;氢气气瓶间门口设有铁质钢板、使用铁质扳手,存在泄漏情况下因火花引起火灾爆炸风险,不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3条的规定。盐酸、氢气分别属《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为2507、1648的危险化学品。无锡国涛钨铼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理结果:无锡国涛钨铼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相关国家标准:《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4.1.1 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库房的建筑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4.3.3 应在库区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6.1.1 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3 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4.4.4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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