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9 10:3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金属冶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熔融金属喷溅、泄漏、遇水爆炸等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工贸行业监管的重点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较一般企业更加严格。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1起金属冶炼企业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2025年4月17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海达电机冲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唐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同时,该单位冲压车间一名员工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氩弧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及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7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判定情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