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安全防护装置执法案例!严防机械伤害!
发布时间:2025-12-09 15: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冬季是机械伤害事故的易发季节,主要诱因为员工着装不规范,如佩戴围巾、手套等,同时生产设备缺少必要的防护装置,大大增加了作业风险。
典型案例: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南侧车间3台框绞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2台龙门收线架底部传动链条处未安装防护罩,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875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6.1.5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