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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出租“只租不管”,被双罚!

发布时间:2025-12-10 15:1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只租不管、一租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厂中厂”出租方、承租方主体责任落实,现曝光惠山区1起“厂中厂”典型案例,警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履职尽责。

       案件经过:2025年10月10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玉祁街道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嘉事达电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租方,在入驻发包或出租的项目、场所时,同样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这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厘清双方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安全监管缺位的关键环节。通过协议明确承租单位在用电、用气、消防、设备操作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助于承租方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履行自身安全管理义务,防止因职责不清、管理交叉或空白而引发安全事故。

       本案例警示承租单位,必须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安全职责。切不可因“租赁身份”而忽视安全管理,甚至逃避法定职责。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租单位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也为类似“厂中厂”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必须强化租赁经营中的自律意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协议明确责任、通过管理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员工生命与企业财产安全,实现租赁合作与安全生产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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