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使用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一案三罚!
发布时间:2025-12-17 15:2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辐射等危险性,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员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可靠技防手段。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心存侥幸,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备,埋下隐患“祸根”。现曝光惠山区1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案件经过:2025年10月21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无锡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泰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24500元和14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部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温馨提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要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两部分组成。当探测器探测到空气中的燃气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装置被触发,同时切断气源并对外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传感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灵敏度也会逐年下降。如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传感器灵敏度下降,泄漏的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而未能及时报警,就会产生爆炸的危险。因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需要每年定时进行检定,以保证其性能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安全生产没有万无一失,只有一失万无。在企业日常生产中,安全设备犹如散布在各处的警戒“哨兵”,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证生产环境安全运行。在此提醒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主动安装安全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防患于未“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