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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频炉下有非生产性积水,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5-12-27 16: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中频炉下方炉坑或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一旦高温熔融金属发生泄漏与之接触,将瞬间汽化膨胀,极易引发灼烫、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人员安全。现公布江阴市2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5年8月28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新宝达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期间车间中频炉下方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中频炉冷却水管修补处渗水,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重大隐患的判定情形。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许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7月2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卫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期间铸造车间中频炉下方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重大隐患的判定情形。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缪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25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中频炉使用“七要求”:1.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2.感应线圈进水管要实现快速切断,冷却水要设置压力、流量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3.电源装置与炉体要设置隔墙,穿墙、穿层孔洞必须完全封堵。4.炉台必须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5.必须设置应急水源、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设施。6.炉下、炉前、浇铸区域要设置应急储存设施,不得有积水。7.不得使用公称容量 0.25 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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