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
发布时间:2026-01-14 10:5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非法经营、储存极易引起爆炸、火灾等重大危险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监管,对于维护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有重要作用。现曝光宜兴市1起未经许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万石镇蒋秋芬电子烟花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存放有烟花爆竹实物,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万石镇蒋秋芬电子烟花经营部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