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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许可范围经营危化品,罚款17万并没收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26-01-18 10: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相关资质,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则必须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严禁超范围进行危化品经营活动。现曝光新吴区1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根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打非治违线索,2025年9月2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吴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中未见硫氢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1293的危险化学品),但检查发现该单位在 2025年2月12日至 2025年 6月 10日期间向上海某有限公司销售4笔共13.14吨,销售金额23256.64元(不含税)的硫氢化钠的发票;在 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间向上海某有限公司销售5笔共35.02吨,销售金额91423.89元(不含税)的硫氢化钠的发票。

       处理结果: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裁量基准,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吴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80.5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一是“无储存经营”不等于“无安全责任”。经营主体仍需按规核实上下游企业资质,管控运输环节安全风险。二是危化品经营许可非“终身证”。企业新增经营品种必须及时办理许可变更,未申请的一律按“无证经营”处理。三是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打非治违”。通过“线上数据筛查+线下现场核查”方式,加大对“无储存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开展政策培训,从源头防范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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