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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租不管、一租了之”违法违规!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6-01-26 10: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当前,“厂中厂”出租方往往还存在“重出租,轻安全”现象。为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只租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现曝光新吴区1起“厂中厂”典型案例,警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职尽责。

       基本案情:2025年9月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兴发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分别出租给两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与承租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无锡市兴发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解读】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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