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30 10:4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进一步深化提升“厂中厂”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攻坚行动,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现公布江阴市2起“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现场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一:2024年7月30日,江阴市青阳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希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郭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出租方)2024年8月12日,江阴市顾山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厂中厂”园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出租方江阴市亚特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三家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樊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2024年8月9日,江阴市顾山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园区内江阴市北国祥贵纺织厂、江阴市北国宁熙毛纺厂、江阴市阔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三家纺织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三家单位车间安全出口均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上述三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三家纺织厂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