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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动火作业无证上岗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9-04 17: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现公布锡山区3起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2024年6月18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源源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22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圣迈亿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4月1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盘龙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三楼电焊车间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没有对新入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一楼备料车间11台冲床脚踏开关未设置防护措施。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任何侥幸心理,对无证上岗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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