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租不管、一租了之”,2起“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9-10 17: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曝光2起新吴区“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4年4月2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厂中厂”园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无锡市中宇振动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未对6家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无锡市中宇振动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28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厂中厂”园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无锡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未对7家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无锡市康力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安全提醒: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只租不管、一租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