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4 17: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通报宜兴市1起高处作业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高处作业在工业企业中是较为常见的危险作业之一,2024年7月29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正在2米以上高处从事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拓展延伸: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高处作业情况,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若防高坠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高处坠落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为有效管控高处作业安全风险,全市应急系统要对高处坠落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推动企业设置高处作业区域,应用预防高处坠落装置,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可控、在控、能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