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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2家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26 17: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性质,一旦储存不当引发事故,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然而一些企业心存侥幸,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突发性事故。现公布惠山区2起危化品存储问题执法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以此为鉴。

        案例一:2024年7月5日,惠山区阳山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通华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车间内存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08月28日,惠山区阳山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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