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提任科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4-28 14: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市安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市安监局反腐倡廉工作制度,构筑反腐惩防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共无锡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安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的对象
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的对象为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
二、 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的内容
廉政谈话的内容根据新提任科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确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增强其廉洁从政意识。
廉政承诺的内容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的有关内容。
三、 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的方法
廉政谈话一般在新提任科级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驻局纪检组根据局办公室提供的任职人员名单,通知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个别或集体廉政谈话,明确提出廉政要求,并提供相关廉洁从政的学习资料。廉政谈话的对象根据要求于谈话后一周内写出书面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局党组,并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局相关部门负责张贴和归档);一份交驻局纪检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一份交局办公室。
四、 廉政承诺的监督
驻局纪检组、局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干部群众对廉政承诺者履行承诺情况的意见,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承诺者履行承诺情况的检查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违反廉政承诺的,由驻局纪检组、局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