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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级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锡安监〔2014〕126号

时间:2014-10-30 10:15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14-00014
发文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文件编号
锡安监〔2014〕12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文件, 公告, 通告, 行政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分级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4〕28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级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市范围内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省安监局委托或授权的建设项目; 

   2.省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3.市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4.跨市(县)区的建设项目;

   5.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企业的建设项目。

   (二)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各市(县)区辖区内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市局负责项目除外);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依法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察监督,协同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把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关。

   (二)安监部门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把关,认真抓好材料审核、技术审查、竣工验收和审批时限要求等重要环节,严格遵守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

   (三)各市(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执行审查工作相关规定,属于备案事项的,实施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的专家费用由安监部门承担。要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分别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书、备案通知书、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会议签到表等相关文书式样,以省安监局颁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等规则和相关文书的通知》(苏安监〔2014〕104号)为准。

   (五)各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着力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纳入窗口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六)本通知实施前,市安监局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安监局完成后续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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