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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山区洛社镇无锡通安助剂厂“4•30”火灾爆炸事故的通报

锡安监〔2016〕51号

发布时间:2016-05-03 10:4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4月30日上午10:18左右,位于惠山区洛社镇的无锡通安助剂厂在生产过程中,真空系统突然燃爆引发大火,车间、仓库内的原料、成品因大火燃烧引发爆炸。接到报警后,无锡市和惠山区消防、公安、安监、环保、卫生、气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在消防人员的全力扑救下,11:30左右明火被扑灭。该起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企业和周边企业、村民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故背后存在着企业违法出租,承租人(江苏亿迩佳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南通市的一家危化品经营企业)非法进行设备改造并扩大生产装置、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料的浓度(双氧水的浓度提高近一倍)等非法违法事实。更为严重的是,承租人于4月24日开始投料试生产以后,在29日已经出现事故征兆的情况下,非但没有立即停产检查并彻底排除险情,而是继续冒险组织试生产,最终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无锡通安助剂厂和承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目无安全生产法律,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规定置若罔闻;承租人又未经批准,擅自对危化品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擅自改变工艺和原料,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教训特别深刻。

  当前,正值全省、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夏季及汛期又即将来临,安全生产的任务重、压力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刻吸取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以及无锡通安助剂厂“4.30”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坚决遏制危化品企业涉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毫不动摇地把危化品安全生产始终列为重中之重。近年来,全国危化品事故多发,特别是去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很大的冲击。近期又有靖江的“4.22”火灾事故和惠山区的“4.30”火灾爆炸事故相继发生,给全市上下再次敲响了警钟。各地、各单位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2月视察江苏时所作的“安全生产风险并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自然降低。只要是工作不到位,早晚要出事。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麻痹不得、侥幸不得”的重要指示,充分认清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把隐患排查整治挺在前面,认真分析评估近几年来危化品安全生产现状,仔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照上级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充分严密,措施上坚决有力,处置上绝不姑息,全力确保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力抓好危化品和易燃易爆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以及4月28日市委常委会、4月26日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4.22”和“4.30”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安〔2016〕7号)的部署,进一步地对危化品和易燃易爆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方案再细化、要求再明确、工作再部署、措施再强化,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危化品和易燃易爆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发动并组织企业排查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坚决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出租、转包危化品生产装置、设备或者场所的,或者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举一反三,督促企业全面强化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控。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危化品安全生产的实际,以及夏季和汛期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要突出做好对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附件,以及重点生产设备和储存场所、消防及报警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阀及阀前截止阀等重点设备及部位的日常检查;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三违”现象的查处力度,实施最严格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最严格的检维修、装卸等作业管理、最严格的外包施工作业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应知应会及处置各类异常工况和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万无一失。

  四、依法履职,全面加强危化品和易燃易爆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各级安监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危化品和易燃易爆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把事前执法和问责挺在前面,特别是要针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涉及硝化棉、硝酸铵、氰化钠企业,以及近年来发生涉危事故的企业、今年以来隐患排查“零申报”或未按规定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企业、关停或即将拆除的企业,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绝不可姑息迁就,该改的要改,该停的要停,该关的要关,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绝不留后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建设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特别要针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变相出租承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除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必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于尚未领取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变更或新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危化品安全使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杜绝类似“4.22”和“4.30”影响恶劣事故的再次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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