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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5-06 08:50    来源: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16-00011
发文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意见,方案,安全生产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 号)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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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 号)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一)制订无锡市“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科学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着力推进改革创新,着力健全责任体系,着力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区也要认真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制订出台《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及时制(修)订适合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配套实施办法或细则等。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地方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修订完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制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和典型的一般事故,由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可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措施

  (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地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施重点监管。对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的企业,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要排查梳理各地区、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和新发职业病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 5 年来事故发生和新发职业病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二)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企业要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等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用好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平台,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各地、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在“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

  (三)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暗查暗访等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创新和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积极推行联合执法、派驻执法和委托执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和规范基层特别是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四)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地要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十三五”期间,全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五)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2016 年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等信息的共建共享。进一步完善纵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横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

  (六)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船舶修造、涉氨制冷、涉粉尘防爆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七)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执法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需要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的要及时移交。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一)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各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许可办理流程,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全面实行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健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按计划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降低执法成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五、提升监管执法保障能力(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其中镇(街道)安监机构中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和配备符合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2016年年底前,各地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2017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2018 年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工作,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鼓励安全监管干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定期开展全市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提升执法水平。

  (三)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根据政策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营造良好的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各地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6 年年底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上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关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干部,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环境。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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