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锡安〔2016〕22号
发布时间:2016-11-30 11: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安保维稳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省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从11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为期一个月,在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认真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按照条线组织、块面负责、安办扎口、每周上报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对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6〕75号),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做到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打出声威,治出成效,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和岁末年初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重点行业(领域)中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突出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特种作业人员或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重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超速超员、凌晨2时至5时违规营运的;
(3)非法违法营运的;
(4)威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不法行为等。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
3、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按照危化专项整治要求按期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
(4)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等。
4、消防安全
(1)“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和“五小场所”等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
(2)以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及城市综合体违规使用燃气的;
(3)以百货商店、超市、农贸市场、日用工业品、建材、家居等人员密集场所、专业市场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等。
5、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6、烟花爆竹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
(2)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3)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反“三严禁”、“六严禁”规定等。
7、城镇燃气
(1)违法违规占压燃气管道行为的;
(2)供应站“大瓶倒小瓶”,超量存放,未按规定定点充装等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3)餐饮行业及城市综合体违法违规私接燃气设施等。
8、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吊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等。
9、有限空间、动火等较大风险作业
(1)未建立较大风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未经审批实施较大风险作业的;
(3)违反法规、规范、标准规定,不落实较大风险作业防护、监护措施的。
10、特种设备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2)查处工矿企业、物流场所、批发市场等固定区域内非法使用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叉车等。
三、职责分工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无证驾驶、各类交通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速运行和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消防、人员密集场所防火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道路交通运输、水上(内湖、内河)交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牵头查处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牵头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牵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工商局组织指导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领办工商执照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要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市(县)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切实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注重统筹兼顾,强化整治成效。要紧紧结合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燃气使用、冶金煤气、涉爆粉尘、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油气管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季节性规律特点,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五落实”。要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推行法治监管,严格“四个一律”。要坚持高标准,坚决克服意识淡薄、思想麻痹,监管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不良倾向,坚持从严执法。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和园林、城管、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用铁的手段“打非”,用铁的手段“治违”,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依法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按上限处罚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停产整顿一批存在非法违法和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严格追究一批触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
(四)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要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时认真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深入基层,要综合运用专题巡查、“双随机、一公开”、多轮督查、“专家问诊”、警示约谈等手段,进行工作督导和调查研究。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严重的地方和单位,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在专项行动期间顶风作案,继续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恶劣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
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五)加强社会监督,严肃事故查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和“司法追究”制,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每一起非法违法事故,尤其对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非法违法责任事故要彻查严处,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次专项行动纳入年终考核。各地区、市各牵头部门在开展“打非治违”期间,每周填表报市政府安委办,联系电话(传真):81823857,81823897。
附件: 锡安【2016】22号附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情况周报表.doc
2016年11月8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